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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於105年1月6日經總統公布,並自105年1月8日(含當日)開始生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消費者一定要在105年1月8日之後報廢或出口中古車,購買新車才可以申請退還貨物稅,如果中古車是在104年或105年1月7日之前報廢或出口,因法條還沒生效,不能適用減徵貨物稅之規定,除此之外,還要特別提醒消費者三件事:

一、報廢除了要到監理機關辦理車籍註銷,還要請環保署核准登記之回收業者回收車體才算完成。

二、到監理機關辦理車籍註銷,記得先把中古車行車執照影印一份。

三、因為部分車輛經銷商為業績考量,會先將新車掛牌再減價賣給消費者,掛牌車雖然名義上是新車,但是消費者無法取得新領牌照登記,消費者買到的新車如是「掛牌車」,則不能適用減徵貨物稅之規定。201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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