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的扣繳憑單申報剛結束,不少扣繳單位詢問補繳扣繳稅款應否加徵滯納金?高雄國稅局說,這需要看扣取稅款的時點而定。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74年10月29日台財稅第24073號函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並未依法扣繳,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查調前發現錯誤,立即自動補扣並繳納者,免徵滯納金,惟需加計利息;若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已扣取稅款惟未依限向公庫繳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發現錯誤而自動繳納者,係屬遲延繳納,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3款規定加徵滯納金。
高雄國稅局提醒,扣繳義務人補繳扣繳稅款若屬應加計利息之情形者,記得於繳款書上之「扣繳單位自動補扣繳蓋章欄」蓋章,以免喪失權益。2016/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