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姚宜君/台北】為避免消費者安裝製造日期過久之輪胎影響行車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自106年1月1日起新增查核新品「汽車用輪胎」製造日期,製造日期超過6年者不得於國內市場上販售。
標準檢驗局表示,輪胎為汽車非常重要的組件之一,它不僅承受汽車全部載重負荷,輪胎品質的好壞,更攸關行車安全,為此該局自民國69年4月1日起將新品「汽車用輪胎」列為應施檢驗商品,要求進口或內銷出廠之新品汽車用輪胎皆須經檢驗符合CNS 1431「汽車用輪胎」國家標準後,始得於國內市場上販售,且自106年1月1日起配合CNS 1431修正,將「製造日期」納入查核項目,製造日期超過6年者將判定為不合格,不得進口或出廠銷售,以落實商品源頭管理之責。
標準檢驗局說,自106年1月1日起亦將針對新品「汽車用輪胎」加強市場查核,若發現製造日期超過6年仍於市面上陳列販售,且屬106年1月1日以後進口或運出廠場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條第4項通知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倘銷售者違反該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依同法第60條之2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標準檢驗局呼籲進口業者及國內製造商應提供符合檢驗規定之新品「汽車用輪胎」,另提醒銷售者勿提供製造日期超過6年之該項商品,避免影響消費者權益。此外,該局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汽車用輪胎」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選購本體有烙印或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汽車用輪胎」。
二、選購標示清楚、詳細及製造日期較接近購買日期之商品,輪胎製造日期會標示於胎邊,由4個數字組成,前2碼代表生產週別,後2碼代表生產年分(西元),例如:1114代表西元2014年第11週製造。
三、依車廠提供之車輛使用手冊選購及使用輪胎。
四、使用時要養成定期檢查輪胎之習慣,一旦發現輪胎有龜裂、切傷、釘刺、挾石頭或其他受損等情形,要儘速請專業人員檢查、修補或更換。
五、建議輪胎使用年限自製造日期起最長為10年。
相關列檢資訊已置放於標準檢驗局網頁之「最新消息」之「公告」項下,網址為http://www.bsmi.gov.tw,歡迎各界上網查詢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2016/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