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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姚宜君/台北】為強化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保障消費權益,衛福部食藥署於106年1月1日起,啟動多項新制上路,其中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之產品如未依規定加註醒語標示,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得命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食藥署依據食安法第22條,於105年2月4日公告「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應標示醒語規定」,明定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之產品,應於其外包裝標示「本產品內含玩具,小心勿吞食或吸入,建議由成人陪同監督使用」或等同意義字樣醒語,以提醒消費者食用或使用該產品應注意的安全性,並自106年1月1日(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施行。
食藥署表示,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之產品如未依規定加註醒語標示,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52條命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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