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姚宜君/台北】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自106年元旦起啟動一系列食品正名新規定,其中包括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須標示「本品屬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不適合一般人食用,須經醫師或營養師指導使用」之類似詞句,違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品藥物管理署指出,「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經於105年12月19日公告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其修正重點包括:
強化警語標示「本品屬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不適合一般人食用,須經醫師或營養師指導使用」之類似詞句,應以粗體字標明,且字體應明顯與底色加以區別。
因低鈉食鹽及低鈉醬油不以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管理,所以刪除其應標示事項。
酌修調整蛋白質食品加標示事項,產品如可提供病人生理所需之基礎熱量及營養素,得免標示「為達營養均衡,本品請勿單獨使用」之類似詞句。
明確定義必需脂肪酸係指亞麻油酸及α-次亞麻油酸,並修正應標示警語「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亞麻油酸」及「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α-次亞麻油酸」之型態,以供食品業者遵循。
自106年1月1日起製造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皆應依本規定標示,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安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2016/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