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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姚碩彥/台北】為了讓人民的集會與結社更自由,行政院去(103)年8月18日將《集會遊行法》送交立法院審議,將集會遊行從「許可制」改為「報備制」,內政部同時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希望能儘速完成修法;另也規劃修正《人民團體法》,把現行社會團體的輔導管理由「許可制」改為「登記制」,以落實「政府低度管理、團體高度自治」的理念。
內政部表示,《集會遊行法》修正案的主要精神是將集會遊行從「許可制」改為「報備制」;明定集會、遊行應以和平方式進行;刪除刑罰規定,回歸適用普通法律;並針對緊急性、偶發性集會與遊行進行規範等,已於去年8月18日送立法院審議,在積極溝通下希望立法院能儘速完成修法。
此外,在未完成修法前,警政署已要求任務機關於執法時秉持這次修法的精神,在各項集會或遊行活動前,落實勤前教育,以提升執勤品質,也會強化現職警察人員執勤知能,提高工作效率與品質,促進民眾對警察執法的信賴與信心。
另外,考量近年來公民社會意識蓬勃發展,各界社團運作欣欣向榮,內政部體察時代的變遷與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接軌,已研議修正《人民團體法》,將現行「許可制」鬆綁改為「登記制」;明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與輔導之責;落實公益性人民團體揭露財務資訊,資產一定金額以上的團體財務由會計師簽證機制等,以「人民結社更自由、政府僅採最低限度的管理與輔導」主軸,淡化政府行政規範,強化團體內部治理與外部公共監督等原則,促進成熟公民社會的建構。
內政部強調,為契合社會大眾對當前民主法治的期待,將持續積極推動《集會遊行法》及《人民團體法》的修正,今年4月也將辦理人民團體法制及政策研討會,廣納各界建議及實務需求納為修法參考,以落實憲法對人民集會結社權利的保障,讓我國的民主自由更踏實。201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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