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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姚碩彥/台北】行政院訴願會決議,若訴願人非居住在原行政機關所在地,向其遞送訴願書時,可再扣除訴願書遞送所需的在途期間,最長30天,即由原先的1個月放寬至32至60天,政院法規會今(30)日將發函給各相關部會,在訴願法未修正之前,先從程序上從寬認定扣除在途期間要件。
行政院法規會主委劉文仕舉例指出,有一居住在台北市的大學生騎機車環島旅行,在前往阿里山途中,因機車排放煙霧過多,遭嘉義縣政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裁處罰鍰,處分書上並載明如有不服,應於30天內經由「嘉義縣政府」向「行政院環保署」提起訴願。
這名學生回到台北後,不服嘉義縣政府處罰,立刻依處分書上記載,以郵寄方式向嘉義縣政府投遞訴願書,但因訴願期間已剩最後1天,依照現行訴願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必須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即行政院環保署)住居者,才能扣除訴願書遞送的在途期間。
因為這名學生住在環保署所在地的台北市,所以不得扣除訴願書遞送的在途期間,當嘉義縣政府收到訴願書時,已經超過訴願期,行政院環保署就依法作成「不受理」的訴願決定。
劉文仕說,以這個例子而言,這名學生若直接向行政院環保署提出訴願,也許就不會逾期;可是因為不熟悉法律規定,並信賴原行政處分機關處分書所載有關提起訴願救濟之內容,以為只能向原行政處分機關遞送,結果反而造成逾期,顯然不合情理。
劉文仕指出,由於類似案例常發生,再加上地方政府與中央各部會已多次就此反映,因此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作成決議,如訴願人及其訴願代理人不在原行政處分機關所在地住居,但因信賴原行政處分機關,而向其遞送訴願書者,也可以適用訴願法第16條規定,扣除訴願書遞送至原行政處分機關所需的在途期間。
劉文仕表示,本決議在訴願法未修正前,先從程序上從寬認定扣除在途(訴願書來回郵遞時間)期間要件,以居住在新北市、訴願機關在台北市為例,最短延長2天;如居住金門縣與連江縣等地,訴願機關在台灣本島,最長則可放寬30天。201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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