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宥成/台南】台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2月6日南台灣大地震,部分房屋受損,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私有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稅全免,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
該局另指出,受災車輛不堪使用或暫停使用,且符合下列要件,可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向該局提出申請:
(一)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停駛等手續,其使用牌照稅准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
(二)因天災受損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但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於天災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相關機關核發證明(里長、警察派出所或區公所出具的受災證明)及修車廠之證明文件,證明有停駛情形者,其使用牌照稅准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
稅務局表示,將積極配合中央及台南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作業,主動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辦稅捐減免。納稅義務人如對於房屋及車輛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tntb.gov.tw)南台灣大地震地方稅災損減免專區查詢)春節放假期間須電洽者,可撥打國稅局服務專線0932-715-716、地方稅稽徵機關服務專線0920-526-462查詢。 201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