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俊仁/台北】23歲的男大學生鄭捷,2014年5月21日在台北捷運隨機殺人,釀成4死22傷,在一、二審均遭判處4個死刑;最高法院認定鄭捷手段兇殘、殺人事證明確,犯行符合兩公約最嚴重之罪,今(22)日上午10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鄭捷於2014年5月21日在台北捷運板南線龍山寺到江子翠站間持刀隨機殺人,造成4死22傷,鄭捷當場被捕。本案在2014年7月21日偵結起訴,檢方以鄭捷犯下4次殺人、22次殺人未遂罪,符合「大規模殺人」定義,請求新北地方法院處以死刑。
2015年3月6日,新北地院一審判決鄭捷4個死刑,並就傷勢輕重依殺人未遂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2個月到8年不等刑期,共計144年半徒刑。同年10月30日,二審仍判鄭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在本月7日進行生死辯,並且破例提訊鄭捷到庭,讓他親自陳述。鄭捷表示,自己一開始就沒有想要上訴,「只想快點死刑槍斃算了」,但為了不讓律師以及關心他的人的努力白費,因此才配合策略參加生死辯做最後陳述,檢辯雙方也針對「程序」問題激烈攻防
最高法院由庭長陳世淙、受命法官黃瑞華、陪席法官吳三龍、王敏慧與陳宏卿等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認定鄭捷殺人事證明確,行為時有行為能力,不符減刑事由,犯行符合兩公約最嚴重之罪,前審判決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因此駁回上訴,維持鄭捷死刑定讞。他也因此成為全國第43名等候槍決的死囚。
最高院合議庭庭長陳世淙在宣判主文後,特別解釋維持死刑定讞的理由,包括鄭捷為犯案當場被捕,是現行犯、罪證明確,且行兇時意識清楚,沒有心智缺陷或精神障礙等得以減免刑責的情況。此外,我國仍有死刑存在,鄭捷所犯符合《兩公約》所定最嚴重犯罪,情節也達最嚴重程度,非判死刑不足以彰顯正義。201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