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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姚碩彥/台北】針對113年12月20日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決議修正通過《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0條及第95條條文,考量修正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行政院會今(2)日通過覆議案,將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本案經研議後,《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以立法凌駕司法,以不合理門檻對憲法法庭運作造成實質影響、違反司法院大法官憲法忠誠義務,嚴重影響人民及機關尋求救濟或解決憲法爭議的權利,對我國憲政秩序造成危害。
卓榮泰指出,《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對總統提名大法官後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期限並未規定,無助於維持憲法法庭穩定運作,欠缺規範實益。另外,《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第95條規定,使現任大法官無法行使憲法上職權,癱瘓憲法法庭運作,且因欠缺過渡條款設計,致令原已繫屬憲法法庭的案件無以妥善處理等窒礙難行之處,將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出覆議。
卓榮泰表示,我國憲法就政府體制採五權分立的五院體制,憲法機關權力行使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的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的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因此,立法對大法官行使職權的方式不得過度干預或造成實質妨礙,否則即侵害司法權行使的權力核心範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卓榮泰強調,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有責任捍衛憲政秩序,並守護人民的基本權利。本次透過覆議,希望透過憲政運作過程,請立法院再次審議法案內容,找出符合憲政與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並妥適回應公民社會與各界訴求,以維護憲政體制健全運作。202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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