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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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7月8日參加在台大社科院舉行的「政治領袖營」時,承認有爭議的部分只有一百多項,但沒有同意學生撤回或暫緩實施課綱的建議,而且宣稱戰後國民政府「光復台灣」,取得台灣主權。
針對前者,台灣教授協會認為:不僅程序黑箱,合法性大有問題,沒有任何一位歷史系所的教授專家參與,專業也大有問題,連馬英九都承認爭議的有一百多項有爭議,這樣還不願撤回微調課綱,除了顯示權力的傲慢,還有什麼道理?!
至於後者,台灣教授協會認為:所謂「光復台灣」,取得台灣主權,不僅違背歷史事實,欠缺國際法依據,連當年的蔣介石都有意見。
如果從國際法的角度切入,戰後原屬日本領土的轉移,應該以正式的國際條約作為轉移的合法性基礎。基本上類似「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由於是不具條約效力的戰時宣言,並不能提供戰後台灣、澎湖地位歸屬的國際法效力。[註]至於以日本投降的降書,試圖說明國民政府領台的合法性,同樣沒有國際法上的效力。中華民國政府派陳儀來台灣佔領、接收是根據盟軍總部的第一號一般命令,台灣實際上仍是盟軍待決定的日本領土,因此,1946年1月國民政府逕自公告將台灣住民恢復中華民國國籍,便引來英國、美國外交的抗議。
1949年1月,陳誠就任台灣省主席,上電蔣中正表示:台灣是反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基地。蔣介石總統還特別以電報告誡陳誠:「台灣在對日和約成立前,不過是我國一託管地帶性質」。
換言之,直到1949年不僅美英等國對於所謂台灣屬於中華民國的說法有意見,連蔣介石總統也了解台灣實際上不屬於中華民國的領土。更不用提1945年的「光復」了。
[註]強力主張台灣是中華民國不可缺少一部份的丘宏達在2000年完成的論文中,雖然質疑1950年代英美兩國只有「透過有割讓條款的和約,才能取得對台灣法權上主權」的意見,而強調中華民國「可以合理的主張根據國際法上的先占原則」,而領有台灣。值得注意的是,相對地與過去主張台灣是中華民國領土的論調不同,他的論文僅稍微提及「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同時他也駁斥所謂中國對日宣戰後馬關條約即予「廢棄」,而中國就恢復對台灣的主權權利」的說法,並且認為(馬關)條約「不因戰爭爆發而當然作廢;但是戰勝國可以用和平條約修改或甚至解除這個條約」。丘宏達,〈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台灣的法律地位〉,《法令月刊》52卷2期(民國90年2月),頁3-10。D.P. O'Connell 在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發表的”The Status of Formosa and the Chinese Recognition Problem” 一文即已對此加以論述。許宗力等著,《兩國論與台灣國家定位》(台北:學林文化公司,2000年),頁249-250。台灣教授協會201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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