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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義時報

【記者陳岑嘉/高雄】有位林小姐致電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她於年初已贈與200萬元與女兒,但現在又想贈與一筆金錢給兒子,是不是需要辦理贈與稅申報?又該如何辦理?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新台幣(下同)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日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高雄國稅局指出,贈與人每次贈與均應依規定申報,若在同一年內有2次以上之贈與行為,不論受贈人是否為同一人,應於辦理最近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贈與財產價額合併申報,並於申報書「本年度內以前各次贈與」欄內註明以前各次申報納稅情形,以便稽徵機關核定。但各次贈與價值之合計數仍在免稅額220萬元以下者,可免申報,若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者,仍應辦理申報。又贈與現金或存款者,應檢附贈與人之存摺影本、贈與資金來源相關證明文件及受贈人之存摺等資料。

高雄國稅局說,林小姐如贈與兒子之金額與年初贈與女兒之金額加起來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日後三十日內,向其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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