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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高雄市某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王先生致電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詢問該事務所派員參加所屬建築師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共支付教育訓練費用5,000元,並取得公會開立之收據,該筆費用應否辦理所得稅扣繳及免扣繳憑單申報?
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自101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但同業公會已就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免再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高雄國稅局指出,近來查核執行業務案件時,屢查獲業者列報進修訓練費用,卻未依規定開立免扣繳憑單情形,支付該筆費用雖無需先行扣繳稅款,惟依稅法規定,未依限填報免扣繳憑單,仍需處以罰鍰。國稅局再次提醒執行業務者,當年度如有上開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情形,務必依限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以免遭受處罰。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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