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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義時報

【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0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004533940號函釋規定,未上市(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若原股東係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者,尚不構成贈與行為。但如原股東形式上雖放棄認股,實質上卻係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之掌控,使公司就未認購的部分洽特定人認購時,該特定人若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其他第三人(含法人),但實質經濟利益仍歸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者,且每股認購價格與增資時之每股淨值顯不相當時,則該放棄認股核有違一般經驗法則,即係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該特定人,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再依財政部99年9月2日台財稅字第09900208010號函規定,其贈與價值之計算公式如下:

贈與金額=〔(贈與時公司資產淨值+本次增資股數×每股認購價格)÷(贈與時公司已發行股數+本次增資股數)-每股認購價格〕×贈與認購股數。

舉例如下:

A公司現金增資5,000,000元(每股認購價格為10元、增資股數為500,000股),負責人甲君放棄新股認購權,由其子乙認購500,000股,贈與時公司淨值為36,000,000元,已發行股數為600,000股,其贈與金額如下所示:

贈與金額=【〔(36,000,000+500,000×10)÷(500,000+600,000 )  〕-10】×500,000股=(37.27-10)×500,000=13,635,000元。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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