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姚碩彥/台北】行政院會今(12)日通過司法院函送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該案是為回應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推動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由國民法官親自參與全程審理程序,並與職業法官立於平等立場,相互討論評議,進而形成最終決定,以彰顯國民主權理念及涵養公民責任。同時藉由國民參與,提升司法審判的透明度,增補法院判斷的視角與內涵,從而增進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請法務部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規範立法目的、國民法官等之名詞定義、國民參與審判法庭之組成及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草案第1條至第4條)
二、第二章「適用案件及管轄」:劃定適用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類型、例外排除適用國民參與審判之要件及檢察官合併起訴案件之處理。(草案第5條至第7條)
三、第三章「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規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權利與義務;其積極、消極資格及拒絕被選任事由;有關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選任、解任等程序及職務終了規定;關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保護。(草案第8條至第42條)
四、第四章「審理程序」:規範卷證不併送制度;有關處理強制處分事項、照料國民法官負擔,與審判長指揮訴訟之原則;行準備程序之相關規定;引進證據開示與書狀先行制度;證據裁定與失權效;宣誓義務、審前說明義務及連續開庭等;+專屬法官合議事項、開審陳述義務、準備程序結果之顯現與審理計畫之變更;證據調查程序與辯論;國民參與審判之終局評議;上訴審及再審要件。(草案第43條至第93條)
五、第五章「罰則」:規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違反義務時之刑事責任要件;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違反一定義務時之行政處罰。(草案第94條至第102條)
六、第六章「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規範成效評估委員會、評估期間及委員會組成。(草案第104條至第110條)
七、第七章「附則」:規範施行細則、程序從舊及施行日。(草案第111條至第113條) 2018/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