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增多項租稅優惠項目,詳情彙整如下:
項目 |
依據 |
內容 |
基本生活費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 |
申報戶家庭成員人數乘以公告之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享有不課稅之保障。 |
綜合所得稅 聲明事項表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8項規定 |
納稅義務人如有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8項但書規定,已盡揭露義務僅課以滯納金及利息時,需填寫「綜合所得稅聲明事項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一併申報。 |
租賃收入 |
依住宅法第15及23條規定出租房屋者 |
愛心房東出租房屋予弱勢家庭,或自有房屋供社會住宅使用,於住宅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以不超過1萬元為限。供社會住宅使用之費用率提高為60%。 |
列舉扣除額-捐贈 |
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規定 |
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專戶對未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為對政府之捐贈,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專戶對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
列舉扣除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罷免案支出 |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2條規定 |
各種公職人員罷免案,自提議人的領銜人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日起至宣告不成立之日止;已宣告成立者則延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提議人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所支付罷免活動有關的費用,於同法第41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可於罷免案宣告不成立之日或投票日年度作為列舉扣除額。 |
國稅局說明,今(107)年5月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家戶「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超過所得稅法規定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部分,得自納稅者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財政部公告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6.6萬元,以一家5口(本人、配偶、2名未成年子女及1名未滿70歲直系尊親屬)為例,其當年度全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83萬元(16.6萬元×5人),則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除可以列報減除免稅額44萬元(8.8萬元×5人)、標準扣除額18萬元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三者合計數為74.8萬元外,還可扣除全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83萬元與74.8萬元差額8.2萬元,即全部可扣除總額為83萬元後,再計算應納稅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各項租金補貼者或符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使用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以不超過1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就每屋每月超過1萬元部分申報租金收入總額。假設106年度1至12月依住宅法第15條規定出租1屋每月租金收入1.5萬元,全年租賃收入總額18萬元,減除12萬元免稅額後,應列報租賃收入6萬元。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尚有疑問請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2018/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