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接獲鹽埕區營業人電話詢問,今年4月清明連假期間生意興隆,致107年3-4月期之統一發票不敷使用,可否提前使用5-6月期統一發票?高雄國稅局答覆,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發票,如經事先申請核准且無不法情事者,可免處罰,惟提前使用次期發票開立之銷售額仍應併入開立當期報繳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另按財政部80年8月3日台財稅第800274079號函釋規定:「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業已用罄並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援引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移罰。」依前開規定,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發票,如經事先申請核准且無不法情事者,固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惟提前使用次期發票開立之銷售額仍應併入開立當期報繳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若當期發票用罄而須提前使用次期發票時,應事先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才可提前使用,並將銷售額申報於開立當期,切勿貪圖一時之方便而有借用或漏開發票情形發生,以免違法受罰。2018/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