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姚宜君/台北】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自7月1日起,「調理食醋」或「合成食醋」需依規定標示「調理」或「合成」字樣,如未標示或標示不實,可分別處罰新台幣3 萬元至300 萬元以下,或4 萬元至400萬罰鍰。食藥署提醒業者應依其實際製程如實標示,提供清楚正確資訊,以供消費者選購參考。
為透明消費資訊及強化包裝食用醋的標示管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於106年6月6日公告「包裝食用醋標示規定」,要求以釀造食醋為原料,添加其他原料製成的調理食醋,應於包裝明顯處加註「調理」字樣;以醋酸或冰醋酸之稀釋液添加糖類、酸味劑、調味劑及食鹽等製成之調味液或以此調味液添加釀造食醋混合而成的合成食醋,應於包裝明顯處加註「合成」字樣。
該規定自107年7月1日(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實施,屆時調理食醋或合成食醋如未依規定標示「調理」、「合成」字樣,可處新台幣3 萬元至300 萬元以下罰鍰;另合成食醋係以醋酸或冰醋酸之稀釋液為原料製成,倘標示宣稱釀造字樣,涉標示不實,可處4 萬元至400萬罰鍰。食藥署提醒,食品業者應依其實際製程如實標示,提供清楚正確資訊,以供消費者選購參考。
食藥署設置之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已建置營養標示格式製作功能及教學影片,並提供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專線0800-600-058、 02-8771-3751及信箱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歡迎各界多加利用。2018/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