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陳師孟上任後首案調查二00九年司法節參與「諷扁劇」的檢察官是否影響扁案審判,原定五月一日約談台北地檢署前主任檢察官慶啟人,不過,慶啟人卻向監察院長張博雅與二十八位監委寄送陳情書,申請陳師孟迴避辦案。慶啟人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陳師孟帶有色眼光辦案,早就表態專針對辦綠不辦藍的司法人員,嚴重違反中立的原則。
看來慶啟人還是分不清楚司法權與監察權的區別;前者是追訴違法案件,由專業人員執行,依循無罪推定原則,更要講究證據,司法人員最基本的精神就是公正中立;監察權只是代表人民監督公務人員,執行監察權者未必是專業人員,執行彈劾、糾舉、糾正時,需經監察委員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再以投票決定,它與司法權完全不同。
因為監察權屬政治審判,只是用來監督公務人員,所以沒有處分權,經決定彈劾、糾舉的公務人員,其處分是由公懲會或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執行,如有違法者,再另送各該管司法機關依法辦理。公懲會成員屬司法人員,有專業背景,執行時應該會排除因政治立場所產生的彈劾。因為監察權沒有處分公務人員的權力,前監察院長王建煊才會感嘆說「監察院是無牙老虎」。
不過,其實王建煊是因不懂監察權的運作,只限於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提出糾正案,以及為行使監察權所需的調查工作,才會有這種感嘆,若是監察權可以直接處分公務人員,那完全執政的政黨就可以將不聽話且親敵對政黨之公務人員全部免職,因為執行監察權並不需要證據,而是用投票的方式來決定案件的政治審判。
或許有人會質疑,監察權既不能直接處分公務人員,設監察單位有甚麼用?!監察權是用來監督公務人員,就是要對公務人員施壓力,以免走偏了路。監察權雖然不能直接處分公務人員,但在調查、彈劾等過程,對公務人員已產生相當大的壓力,會導正公務人員的服務態度,就以陳師孟為例,他的調查對檢察官慶啟人已產生壓力,才會提出迴避的請求。
慶啟人的工作都會讓被告產生相當大的壓力,她甚至於將被告當作取笑的對象,沒考慮到被告也有人權。她目前只受到一點小壓力就受不了,應該想想她給被告的壓力。陳師孟的調查,或許會導正她的態度。2018/05/05(作者 陳茂雄 為中山大學退休教授、台灣安全促進會會長,本文同時刊載於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mhchen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