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岑嘉/高雄】營業人A公司致電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如107年5-6月統一發票用罄,可否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高雄國稅局答覆,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
高雄國稅局說明,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惟營業人當期發票不敷使用須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按財政部80年8月3日台財稅第800274079號函釋規定,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期之統一發票已用罄並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援引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移罰。
高雄國稅局說,本案A公司如因107年5-6月統一發票用罄,若已事先申請核准提前使用次期發票,即於107年5-6月提前使用107年7-8月統一發票開立交付買受人,且無不法情事者,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另提前使用次期發票開立之銷售額,應於107年7月15日(適逢假日順延至16日)前併入107年5-6月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特別呼籲,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使用當期統一發票開立予買受人,如因統一發票用罄以致於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時,應事先向所轄稽徵機關以書面申請核准,並覈實於開立當期申報,以免誤觸法令受罰。2018/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