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接獲民眾林先生電話詢問,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否將106年度在大陸地區工作所領取之薪資所得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
高雄國稅局答覆,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如取得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之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台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高雄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在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時,最常見的錯誤為未以收入總額列報,卻誤以減除大陸地區扣除額後之所得淨額申報,導致短漏報所得而受罰。舉例說明:某甲106年度於江蘇省昆山市電子公司任職,全年薪資所得為625,088元人民幣,扣除費用標準後,應納稅所得額為567,488元人民幣,已繳納大陸地區稅額128,228元人民幣,則某甲106年度應申報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為新台幣2,812,020元(即全年薪資所得625,088元人民幣×新台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4.4986),惟甲君誤以扣除費用標準後之應納稅所得額列報新台幣2,552,901元,致短漏報薪資所得259,119元而遭補稅並處罰。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目前正值五月報稅季,民眾常利用電子報稅憑證查詢、下載所得,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所得資料的範圍,如有是項所得無論金額高低,均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2018/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