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岑嘉/高雄】高雄國稅局表示,五月報稅季節即將到來,今年報稅規定變動幅度相當大,除了所得稅制優化方案,更有多項租稅優惠措施,大大減輕了薪資及中低所得者稅負,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107年2月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調高標準扣除額為新台幣(下同)12萬元(有配偶為24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20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為20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12萬元;並調降最高稅率至40%,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級距。
另外配合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個人居住者股東的股利所得課稅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由納稅義務人依下列2種方式擇優適用,獲配之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可選擇全戶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按全戶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繳應納稅額,惟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以8萬元為限;或全戶股利及盈餘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以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並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二者擇一擇優適用,一申報戶僅能選擇一種股利課稅方式。
除了調高4項扣除額以及調降最高稅率級距外,還有4項租稅優惠措施:
(一)調增每人基本生活費並修正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
財政部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7.1萬元,並修正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11條,納稅者申報家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的比較基礎,除原有的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外,納入「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外」之特別扣除額項目(包括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者基本生活需費用總額超過上開比較基礎各項目合計數部分,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者、配偶及2名大學子女的4口單薪家庭,採標準扣除額,該戶之基本生活費總額68.4萬元(17.1萬元×4人)與比較項目合計數64.2萬元(免稅額35.2萬元+標準扣除額24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5萬元),超過4.2萬元部分,可以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二)公益出租人及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之租賃所得優惠
公益出租人及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之租賃所得優惠依修正後住宅法規定,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給接受租金補貼的房客,享有每屋每月最高1萬元租金收入免稅;如透過縣市政府核准的租屋服務事業將房子出租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等的社會住宅使用,除每屋每月最高1萬元租金收入免稅外,可減除的必要損耗及費用可從租金收入的43%提高到60%。另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個人房東委託「代管業」管理,或出租給「包租業」由業者專案管理服務,契約約定租期1年以上者,即可享有每屋每月最高6千元租金免稅,且若未能提出租賃期間必要損耗及費用時,月租金超過6千元至2萬元部分,得以租金收入53%為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超過2萬元的部分則以43%減除。
(三)對中央或地方行政法人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列舉扣除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依行政法人法規定設立之中央或地方行政法人之捐贈,得比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但書或第36條第1款規定,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或營利事業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
(四)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得由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
高雄國稅局特別說明,雖然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計算相較往年複雜許多,但是請納稅義務人不用擔心,國稅局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會提供網路申報系統,可多加利用自然人憑證、健報卡+註冊密碼、金融憑證或向國稅局申請查詢碼,即可匯入所得資料,申報系統會自動運算後,列出何種方式最有利,應納稅額最低。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善用網路申報系統就可以輕鬆計算及上傳完成申報囉!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高雄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解說。
※住宅法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類型 |
公益出租 |
委託包租代管 |
|
法令依據 |
住宅法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 |
|
施行日期 |
106年1月11日 |
107年6月27日 |
|
減免條件 |
出租給獲租金補貼者 |
委託經核准的租屋服務業者 |
1.供居住使用 2.租期1年以上 |
租稅優惠 (必要損耗及費用) |
每屋每月最高1萬元免稅 |
每屋每月最高6千元 |
|
租金收入43% |
租金收入60% |
月租收入超過6千至2萬元53%;超過2萬元43% |
|
實施年限 |
5年,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
※107年度報稅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表
標準扣除額 |
單身 有配偶 |
12萬元 24萬元 |
|
列舉扣除額 |
捐贈(國防、勞軍、政府、古蹟、未指定特定運動員) 捐贈(一般) |
核實認列,全額扣除
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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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
全民健保保費(含補充保費) |
核實認列,全額扣除 每一被保險人2.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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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及生育費 |
扣除保險給付後核實認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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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損失 |
核實認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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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
每戶3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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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金支出 |
每戶1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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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 |
對同一擬參選人 對政治團體、政黨、擬參選人損贈總額 |
10萬元 綜合所得總額20%,金額不得超過2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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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 |
競選經費限額內實際支出數減除政治獻金及政府補貼之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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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案支出 |
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於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後的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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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之捐贈 |
指定捐款學校者,綜合所得總額50%限額內 未指定捐款學校者全數扣除 |
註: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僅能二擇一
※107年度綜所稅免稅額、特別扣除額
項目 |
類別 |
金額 |
免稅額 |
一般 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增加50% |
8.8萬元 13.2萬元 |
特扣除額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
每人(有薪資者)20萬元 每人20萬元 每人2.5萬元 每戶27萬元 每人12萬元 核實認列(不超過本年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
※107年度課稅級距金額
級距 |
稅率 |
累進差額 |
0~540,000 |
5﹪ |
0 |
540,001~1,210,000 |
12﹪ |
37,800 |
1,210,001~2,420,000 |
20﹪ |
134,600 |
2,420,001~4,530,000 |
30﹪ |
376,600 |
4,530,001~以上 |
40﹪ |
829,600 |
2019/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