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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柯小姐的母親剛於108年3月份過世,近期柯小姐整理遺產稅申報所需資料時,憶起母親曾於106年5月將名下的房屋及土地贈與給她,但107年底已轉售他人,因不確定前揭房屋及土地是否要併入母親的遺產總額申報,故致電詢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申報之遺產,除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財產外,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財產給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前開各順位繼承人之配偶等,均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由於柯小姐的母親贈與房屋及土地時點為106年5月,距其死亡日期(108年3月)未滿2年,儘管柯小姐早已將這些受贈財產出售,仍須將其併入母親的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柯小姐在106年5月受贈之財產,若已繳納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將贈與稅額及土地增值稅額連同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以減輕其繳納遺產稅之負擔,惟該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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