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明儀/台北】為強化兩岸政治協商的監督機制,防止特定政黨逕自與中國洽簽兩岸和平協議,立法院今(31)日三讀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台灣與中國簽署政治協議,須經國會審議,協商過程也受國會監督;完成協商後,應經過行政院決議並送總統核定,再送立法院審議,並進行全國公投才能生效,且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項目。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新增第5條之3,明定台灣若與中國簽定涉及政治議題的協議,行政院應在協商開始前90日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經四分之三出席委員中的四分之三立委同意,才能開啟簽署協商。
新增條文規定,協議在談判協商進行過程中,負責協議的機關需要適時向立法院報告;若立法院認為雙方談判無法依照提報締結計畫進行時,可經全體二分之一以上立委決議,要求停止協商;除此之外,如果行政院判斷計畫無法進行時,也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當協議談判完成後,應於15日內經行政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15日內,由行政院公開協議草案完整內容,再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應就協議草案進行影響評估,並先舉行聽證,經全體立委四分之三出席、出席立委四分之三表決同意後,再由中選會舉行全國公投,有效同意票超過總投票權人半數,協議草案才能通過,呈請總統公布生效。
除此之外,為維護國人自由民主人權的生活方式,加強民主防護網,法案更明定國家主權地位與民主憲政秩序變更與毀棄,不得做為協議項目。2019/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