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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義時報

【記者黃俊仁/台北】眾所矚目的軍公教年金改革釋憲案,經大法官會議受理後密集開會審議,今(23)日公布釋字第781號(軍官士官)、782號(公務人員)、783號(教育人員)解釋文,宣告大部分條文「合憲」,但大法官認定「轉任後禁領退休金」及「『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所得替代率」兩部分違憲,前者即日失效,後者要求相關機關盡速檢討。

軍公教年金改革去年7月1日上路,所得替代率預計於10年內調降15%,但為避免衝擊過大,逐年以階梯式遞減1.5%,並設計樓地板下限(現為3萬3,140元)以保障最低生活水準;退休人員認為年改本質有違憲法上的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比例原則,不但以個人名義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也透過監察院與立委提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承審公、教相關年改2案,也認為有違憲疑義,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不過,最後僅立委的提案獲得大法官採認合乎程序,今年5月決議受理。

大法官會議受理後密集開會審議,今日同時分別針對軍、公、教年改釋憲案做成釋字第781、782、783號解釋,其中,關於公改、教改條例第77條、軍改條例第34條規定,退休(伍)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有給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現為2萬3,100元),或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的軍官、士官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專任教師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大法官認為這部分牴觸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即日失效。

至於公改與教改條例第67條與軍改條例第39條規定,「軍、公、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得』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大法官認為,這和同法內的其他條文所設定的現階段合理退休所得替代率之改革目的不盡一致,有違憲之虞,相關機關應「儘速」檢討修正。

3釋憲解釋文同時指出,除此之外,其他所有相關條例規定,都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亦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尚無違背,亦與受規範對象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無涉。

由於本年改釋憲案是由立委提出,沒有「禁搭便車條款」問題,解釋文一出,適用全體退休軍公教人員,相關機關也應依解釋文意旨,做出符合大法官意見的修法與因應方案。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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