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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及第22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故贈與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次數多寡,累計贈與金額超過220萬元部分,即應申報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君107年度分別於3月、6月、9月間贈與子女各80萬元,因甲君為贈與人,107年度於9月間第3次贈與時,累計贈與金額240萬元,已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之贈與淨額為20萬元,應按稅率10%課徵贈與稅2萬元。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記得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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