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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節慶日(如春節、中秋節……等)宴請或餽贈禮品予往來客戶或員工,所支付之餐費、禮品等餽贈性質支出,其取得之進項憑證核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之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之規定,該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高雄國稅局進一歩表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而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倘若以該自製或購買之貨物,轉作交際應酬用或酬勞員工使用時,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之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誤將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等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或如屬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開、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高雄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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