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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為改善空氣品質,防止空氣污染,鼓勵民眾加速報廢老舊大型車,總統於106年11月22日公布新增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並於108年6月13日修正,新車實際購買人報廢並購買新大型車符合一定要件者,即可申請減徵退還最高上限40萬元貨物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在106年8月18日至108年6月14日期間,已報廢老舊大型車並購買新大型車,不論是否曾經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5萬元,都可以在108年6月16日起6個月內即108年12月15日(適逢星期日順延至108年12月16日星期一)前,申請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逾期則不得申請退還。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車主:上揭案件申請期限將屆,請儘速檢附相關文件向購買新車車商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再次提醒,新車實際購買人申辦案件進度及相關訊息,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車減徵貨物稅專區查詢,也可以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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