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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某公司會計小姐詢問,其公司租屋之房東往生,名下房產尚未完成過戶登記予繼承人,則公司按月匯付之租金應如何開立扣繳憑單?
高雄國稅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日後,其遺產所生之孳息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惟在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前,可暫免填發憑單;俟其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單,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之所得,依法核定徵免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舉例:A公司向甲君承租房屋1棟,甲君嗣於107年2月28日往生,A公司持續於每月1日匯付至甲君遺留銀行帳戶之租金50,000元,仍應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稅款,但該所得之繼承人不明前,可先不用填發憑單,等到108年8月31日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予繼承人乙君時,A公司再將107年3月1日至108年8月31日間給付之租金,以乙君為所得人填發108年度租賃所得扣繳憑單,併入乙君將該所得過戶或領取之年度課稅。
高雄國稅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於辦理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申報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申報後才發現所得人死亡導致憑單填報錯誤,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事宜。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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