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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出售土地,若無法舉證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其差額部分視同贈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指出,轄內甲君108年間將其名下所有之土地出售予乙君,雙方約定買賣總價為新台幣(下同)300萬元,顯低於公告土地現值650萬元,依上開規定,乃按買賣價款與公告土地現值之差額350萬元以贈與論,扣除該年度免稅額220萬元後,課稅贈與淨額130萬元按稅率10%計算應納贈與稅額,故核定甲君需繳納贈與稅13萬元。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有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土地,除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之證明文件,可免視同贈與,否則該土地之讓售價格與其公告土地現值之差額,將會被補徵贈與稅。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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