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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姚宜君/台北】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底估算次一年度符合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並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今(108)年度截至12月15日,符合足額提撥規定之事業單位達97,765家,佔全部舊制事業單位98,672家的99.08%,足額提撥比率已超過去年底98.48%,提撥退休準備金計1,051億餘元。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為落實提撥退休準備金差額規定,每年均會同地方政府在各地辦理說明會,並輔導事業單位估算及補足差額,108年辦理30場說明會,共計2,662家事業單位代表參加;自4月起由地方政府開始查核及裁處,違反規定者,依法處9萬元至45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本年度裁罰件數共65件,罰鍰累計金額為926萬元。
勞動部特別呼籲,本項規定經過4年來每年持續不斷查核及輔導,多數事業單位已熟悉規定並補足差額,109年即將開始,事業單位請確實於今年底前估算下一年度符合退休條件勞工所需退休金金額及專戶餘額情形,並於明(109)年3月底前依法補足差額,以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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