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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義時報

【記者林明儀/台北】今(31)日是2019年最後一天,立法院今天下午經過近5小時的冗長表決,三讀通過《反滲透法》,明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選舉罷免案之相關活動,也不得就涉及國安或國家機密的國防、外交、兩岸事務進行遊說,違者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反滲透法》由民進黨團於11月27日提出草案後,召開一場公聽會後,11月29日交付立法院會逕付二讀,隨後進入一個月協商期。立法院長蘇嘉全在12月27日及30日兩度召集朝野協商,歷經馬拉松式逐條討論,但朝野黨團只對法案名稱、立法意旨及施行日期達成共識,其餘條文都保留在今天院會中逐條發言並進行表決。

國民黨團為表達抗議,上午在《反滲透法》二讀討論發言完畢後,由黨團總召曾銘宗帶領十多位立委坐在發言台前,舉著「抗議惡法、選票制裁」布條,在法案逐條討論時,隨即一字排開、戴著黑色口罩,在議場中央靜坐,不再發言,也拒不參與表決,並在法案三讀前大喊「綠色恐怖、戒嚴復辟」等口號,隨即離開議場。

最後,因只有親民黨團成員李鴻均、高金素梅、陳怡潔、周陳秀霞4人對民進黨版《反滲透法》修正動議投下反對票,民進黨團仍以人數優勢,以67票贊成、4票反對,表決通過。

《反滲透法》全文共12條,第1條指立法目的,是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第2條則定義「境外敵對勢力」係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的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或是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的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滲透來源」,包括境外敵對勢力的政府與政黨、團體,及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3條至第7條,則以「不得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為前提,分別明定5種違法行為與罰則,包括:捐贈政治獻金與公民投票經費,違者得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以下罰金;從事競選活動,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以下罰金;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安或國家機密的法令政策進行遊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以下罰金;犯《刑法》第149條至第153條(妨害社會秩序),或《集會遊行法》第31條(妨害合法集會遊行),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妨害選舉罷免與公民投票,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此外,在第10條也明文規定:若犯《反滲透法》之罪自首或在偵查、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以鼓勵犯罪者自首。三讀條文也明定,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反滲透法》第三條至第九條的禁止行為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本法案自公布日起施行。

《反滲透法》共十二條,全文如下

第一條: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一)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三)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一項規定,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所定之罰鍰,由遊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機關處罰之。

第六條: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七條: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或處以罰鍰。

第九條:滲透來源從事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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