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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出差人員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交通費,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第2目之1規定,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其遺失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代之;其遺失登機證者,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代替。
高雄國稅局最近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派員至國外出差搭乘國際航線,僅保存電子機票與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惟登機證已遺失是否可認定?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列報國外出差交通費搭乘飛機應檢附之登機證,得以:1.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2.航空公司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3.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4.其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等擇一替代,尚非以登機證為唯一證明文件。
高雄國稅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依稅法及相關規定檢附合法憑證,若遺失登機證者,仍可以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替代,以應實需。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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