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俊仁/台北】高雄市長韓國瑜日前委託前高市新聞局長王淺秋,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罷韓投票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7)日裁定駁回,本案可抗告。
罷韓團體領銜人陳冠榮等人於高雄市長韓國瑜就任剛滿1年隔日的2019年12月26日,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高雄市長韓國瑜的罷免提議書;中選會於今年1月20日發出「中選務字第1093150038函」,以陳冠榮等所提出的提議人名冊,經查對已達法定提議人數,函告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續行連署罷免等相關程序。
罷韓團體自1月29日起正式開始第二階段罷免連署,3月9日,罷韓團體正式把40萬6,880份罷免連署書送件至高雄市選舉委員會,4月7日,高雄市選委會審查後宣布有效連署書是37萬7,662份,通過罷免韓國瑜二階連署門檻,並將審查結果轉送中央選舉委員。
韓國瑜認為罷韓團體違反選罷法規定,在他就任未滿一年時即先行偷跑連署,因而委託前高市新聞局長王淺秋,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及定暫時狀態的處分,並先位聲明「原處分於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執行」;備位聲明「禁止相對人針對陳冠榮等人於108年12月25日提議的罷免案續行罷免程序」。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指出,中選會認定罷韓案已達法定提議人數的處分性質為行政處分,且認定韓國瑜欠缺為暫時性保護措施的權利保護要件,其先位聲明不應准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韓國瑜向訴願機關提起訴願,並申請停止執行至今僅1週,迄今並未遭到訴願機關為拒絕的決定,且亦難認訴願機關有無故延遲作出決定的情形。
此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本案並無「執行時點迫近、一旦執行完畢,即無客觀可行的保全手段,致暫時性保護措施為無意義」的情形。因此,沒有「緊急迫切到非得逾越(或跳過)訴願機關的先行程序,而由本院立即為暫時性保護措施」的必要性。
也就是說,本案並無「經訴願程序處理,可能會耽擱行政法院最終受理及審查保全請求之時效性」的情形。因而韓國瑜欠缺為暫時性保護措施的權利保護要件,其聲請不應准許。又因本件聲請不具備前述要件,故其餘要件也就無須審酌。
至於備位聲明部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依行政訴訟法第299條規定意旨,得請求停止執行而獲致暫時性保護措施者,即不得聲請為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的假處分,故韓國瑜請求禁止中選會針對陳冠榮等人於108年12月25日提議的罷免案續行罷免程序,也無從准許。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