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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網路及行動裝置日益普及,除透過網路賣場經營網拍,越來越多民眾自行架設網站、或透過社群網站如facebook、line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買賣之營利行為,此類交易與實體店面銷售貨物或勞務並無不同,仍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銷售貨物新台幣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高雄國稅局提醒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初期營業規模小,每月銷售額如未達辦理稅籍登記的門檻,得免辦理稅籍登記,但隨著營業規模擴大,應滾動檢視當月銷售額是否已達應辦理稅籍登記門檻。舉例來說,賣家於2月份開始透過facebook社團經營網拍銷售衣服,2月份及3月份當月銷售額皆低於8萬元,此時得暫時免辦稅籍登記,如於4月份當月銷售額達到9萬元時,記得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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