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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姚宜君/台北】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持續,對確診個案的活動史是否公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23)日公布新的規定,同時表示違反確診者「公布原則」者,最高可處45萬元罰款。
指揮中心提出的確診者活動史「公布原則」,規定不得公布包含姓名、病歷及病史等;個案任職單位是否公開,必須依該任職單位司協調;可掌握人員名單的餐飲、旅宿,以及疑似個案及接觸者,也都不能公開。
除了姓名、病歷外的個資之外,指揮中心也表示,如公布某地區國中學生確診,但該地區只有1間國中,也同樣不能公開。對於個案任職單位,指揮中心表示,若有防治需要,原則上公開,但公布前須先與該單位進行溝通協調,避免影響其運作及營運。至於在活動地點、場所方面,若可掌握人員名單(旅宿業、餐飲業)以追蹤特定名單者,則不能公開。
指揮中心強調,若有不當外洩個資,將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及第64條開罰,「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否則將處以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緩。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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