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姚碩彥/台北】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衛福部擬具的「公共衛生師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蘇貞昌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相關團體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近年傳染性疾病、食品安全、環境衛生等新興公共衛生議題受全民重視,今(109)年的武漢肺炎疫情,也使得國民健康承受風險。該法案將公共衛生人力納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制度,對其業務範圍、責任及管理等事項加以規範,俾有效管理並提升台灣的公共衛生服務品質,對促進國人健康,至關重要。
衛福部表示,近來新興之公共衛生議題層出不窮,如SARS、禽流感、MERS、新冠肺炎等流行疫情,及社區職場健康風險、食品安全議題等,均嚴重影響國民健康及社會安全。推動「公共衛生師法」立法,希藉由認定該類人員之公共衛生專長(專業),並推廣三段五級之公共衛生策略,以應社會需要、增進全民健康。
「公共衛生師法」草案要點如下:
一、充任公共衛生師之要件、其應考資格及充任公共衛生師之消極資格。(草案第3條至第5條)
二、非領有公共衛生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公共衛生師名稱;請領公共衛生師證書之應備文件及程序。(草案第6條及第7條)
三、公共衛生師執業方式、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定期更新、執業應加入公會、停業或歇業時應辦理事項等管理事項。(草案第8條及第9條、第11條及第12條)
四、公共衛生師之業務及主管機關因突發緊急或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得指定公共衛生師辦理該等業務。(草案第13條及第14條)
五、公共衛生師執業之禁止行為。(草案第16條)
六、公共衛生師應遵守公共衛生專業倫理規範,違反該倫理規範者移付懲戒。(草案第18條及第19條)
七、公共衛生師公會之組織體系及其主管機關。(草案第20條及第21條)
八、公共衛生師公會之章程、理監事名額、選舉程序、任期及申請立案程序等規定。(草案第22條至第26條)
九、公共衛生師公會或會員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處置規定。(草案第27條及第28條)
十、公共衛生師違反執業之禁止行為及違反本法所定義務之罰則。(草案第29條至第35條)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