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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路竹某貿易公司會計陳小姐詢問:公司外銷貨物,報關日為12月30日,次年初才運送到國外客戶,實際交付貨物及收款日均在次年度,則外銷收入的認列時點究竟應為哪一年?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外銷貨物應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列為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外銷貨物無論其交易條件(CIF、FOB...)為何,外銷收入的所得歸屬年度係以報關日或郵政、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為依據,而非以交貨日或收款日為所得歸屬年度。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收入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免遭受補稅甚至處罰。201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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