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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台灣地區人民不論受聘國內公司或第三地公司,於中國大陸地區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均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於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課稅年度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該筆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計算應納稅額。另外為避免雙重課稅,該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申報時並應檢附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供稽徵機關核認。
因國稅局屢屢查獲納稅義務人因漏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遭補稅處罰之案件,故高雄國稅局再次提醒民眾,如104年度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記得要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受補稅處罰。201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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