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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高雄國稅局表示,時值5月份報稅期間,營利事業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自行繳納稅款者,應於法定申報期限截止日(104年度結算申報截止日為105年5月31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聲明同意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款,而每筆稅款申請分期繳納以1次為限,分期期數則依稅款而定,每期以1個月計算,其適用條件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但營利事業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命令解散、廢止則不適用。
(二)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者;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國稅局表示,加計利息之計算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原訂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適用條件及申辦期限,若有疑義,歡迎洽詢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201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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