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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支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7條第3項規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之總額千分之三十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列。
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實際供給員工膳食者,其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主食費部分普通收據,則不受限於上開限額規定。
高雄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列支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應注意取具小規模營利事業普通收據支限額規定,以免因超限除遭剔除補稅外,將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徒增徵納雙方困擾。201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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