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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關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作農業使用,可免徵贈與稅,惟依法應列管5年。受贈人於列管期間復將該受贈農地回贈原贈與人,且仍繼續作農業使用,則免追繳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指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者,其土地價值之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如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即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會逕行追繳原應納贈與稅。受贈人於列管期間復將該受贈農地回贈原贈與人,且仍繼續作農業使用,因係屬回復未為贈與時之狀態,則免追繳贈與稅,且毋須再列管。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將農地贈與其子乙君,於5年列管期間內,乙君復將受贈之農地回贈甲君,經查至回贈前乙君仍將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則免追繳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主張農地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之案件,除須提出贈與人與受贈人的戶籍影本資料及農業使用證明文件外,並應注意5年之列管期間不可移轉且須做農業使用,否則會遭受追繳應納稅賦。201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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