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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民眾黃先生來電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稱其配偶於105年2月過世前曾在103年5月贈與自己與小孩房屋及土地,該土地及房屋應如何申報遺產稅?高雄國稅局答覆:黃先生於申報其配偶遺產稅時,應將該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土地及房屋,以配偶死亡時之時價併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高雄國稅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贈與對象為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時,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其財產之價值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高雄國稅局表示,黃先生於申報其配偶遺產稅時,應將該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土地及房屋併入遺產稅申報,並以死亡時之時價,即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遺產價額,而非以贈與時之價值計算。該局提醒民眾,遺產稅申報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國稅局辦理,請多加留意。201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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