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服務專線
問題諮詢,請撥打以上服務專線。
【記者陳瑋琇/高雄】民眾蘇小姐來電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其將個人名下A屋提供予自己擔任負責人之公司營業使用,B屋則提供妹妹使用,均未收取租金,是否免申報租賃所得?高雄國稅局答覆:將財產借供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須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如係無償作住家使用,且能提出經法院公證之無償借用契約,則可免計算租賃收入。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而所謂他人,則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蘇小姐將自有A屋供自己經營之公司使用,而公司屬法人,為前揭規定所稱之他人,又因供營業使用,縱使蘇小姐確實未收取任何租金,仍須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至於B屋部分,係供妹妹使用,因兄弟姊妹係旁系血親,亦為前揭規定所稱之他人,如供營業使用,也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但如係無償作住家使用,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因此,如果能提出經法院公證之無償借用契約,則可免計算租賃收入。2016/06/23
相關報導:
- .10/4「那些年我們一起聽過的歌」經典歌曲之夜、捐發票送愛心活動
-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大批核定補徵稅單已寄發 請依限繳納稅款
-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補徵稅單已寄發 納稅義務人應按期繳納
-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扣除額查調新增特約診所20,410家
-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最後兌領期限 限為104年3月20日
- .102年度綜所稅稅額試算通知書 已於4月24日陸續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