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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經核准登錄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每年至少應完成24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並應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始能繼續執行業務,倘有違反規定而執行業務經查獲者,將處以罰鍰或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
高雄國稅局指出,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3條及第28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每年應完成24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未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經考評不合格者,次年度不得繼續執業;其擅自執行業務者,應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受處分3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因已屆年中,高雄國稅局提醒轄內登錄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利下(106)年度繼續執行業務,本(105)年度尚未參加專業訓練或專業訓練時數不足者,應把握時間儘快完成24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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