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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王小姐致電詢問高雄國稅局,表示她將名下98年購買的90CC舊機車於105年2月8日至監理機關辦理車籍註銷並於同日辦理車體報廢,另於105年4月25日購買新機車給妹妹使用,並登記在妹妹名下;她和妹妹不同戶籍,報廢舊機車和購買新機車登記所有權人不同,可不可以申請退還貨物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第2項及第3項規定,「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
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起配偶或2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2項規定。」。
高雄國稅局說,王小姐報廢之機車在105年1月8日之後,登記滿1年且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在150立方公分以下,並於報廢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雖然新舊機車登記所有權人不同,亦不同戶籍,惟因王小姐和妹妹為2親等親屬,仍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第2項及第3項,每輛定額減徵新台幣4千元貨物稅之規定,王小姐可於購買新車後6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由產製廠商向所在地的國稅局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201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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