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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係為鼓勵消費者汰換其已使用之中古車,減少中古車造成環境污染,所謂汰舊是指將舊車報廢或出口,如果舊車賣掉或過戶,就不能適用減徵退還貨物稅了。
其中報廢需汽、機車登記所有人依法令向行政院環保署核准登記之廢車回收業者完成廢車回收及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車籍報廢,若車籍狀態還是停駛、繳銷,都不還算完成報廢;另外報廢日則是按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所載回收日期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所載日期之最後完成日認定。
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君於105年2月1日至公路監理機關將名下舊機車完成車籍報廢,另遲於105年2月19日才請廢車回收業者完成廢車回收,報廢日則以105年2月19日認定,甲君只要在105年2月19日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即可適用減徵退還貨物稅。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消費者,至公路監理機關完成車籍報廢後還是要盡速請廢車回收業者完成廢車回收,才能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交給新車經銷商、產製廠商或進口商,委其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201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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