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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有多起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自然人,未依規定格式於期限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之申報,而遭處罰鍰案例,請受託人多加留意。
該局提醒,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等(即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及檢附扣繳稅額資料(即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受益人。
該局特別叮嚀,受託人尚未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104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者,在稽徵機關查獲之前,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或填發,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減輕處罰。201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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