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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許多民眾在面臨親人驟逝而又不清楚其財產的狀況下,對於申報遺產稅總是徬徨無措,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遺留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規定計入遺產總額申報,申報前可以向相關所得來源單位,查詢遺產資料詳加核對,以免因短漏報而遭到補稅處罰。
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除了可向稽徵機關查詢被繼承人的財產資料外,可再查調被繼承人最近兩年度各類所得清單,如被繼承人有利息或股利所得,應再向所得給付單位查詢死亡日之存款餘額、股票數量或投資金額,此外可以該兩年平均利息所得用利率換算估計存款金額,檢查存款是否有短漏報。另要特別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前述親屬之配偶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均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也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遺產稅申報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如有相關法令或程序問題,歡迎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因一時疏忽造成短漏報情形,影響自身權益。201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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