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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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本(105)年5月辦理完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可檢視申報情形是否符合稅法相關規範,如有錯誤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報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避免將來查核時被調整補稅外,甚至被裁處罰鍰。
高雄國稅局將歷來常見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違章或疏失情形條列如下,以供參考:
一、收入類
1、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收入、銀行利息收入、政府補助款及領回未支付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之退休準備金等收入。2、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其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3、營利事業之房地經法院拍賣後,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列報出售資產增益。4、預收款項(如:預收貨款或預收工程款)於實現年度漏未轉列收入。5、填列錯誤之行業代號或誤以為所得額標準係指純益率,致申報營業淨利率未達所得額標準,而被調帳查核。
二、費用及成本類
1、申報之成本或費用未依法取得合法憑證。2、營利事業無僱用事實,虛報薪資費用、加班費及伙食費。3、旅費、交際費、職工福利及其他費用等科目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個人、家庭之消費支出。4、呆帳損失(1)列報未滿2年經催收後未收取本金及利息之債權。(2)存證信函寄送地址非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3)與債務人和解,僅取得和解協議書、會計師或律師之證明文件,而未取得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正本。5、投資損失:應以實現為原則,須檢附被投資公司減資或辦理清算之證明文件;惟經查明確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規避或減少其在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情事者,依實質課稅原則核減該投資損失。
三、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1、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時,應注意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之計算。2、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於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3、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退稅款,應於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計入。4、營利事業未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計算而短報稅後純益,致短報未分配盈餘,或造成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而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5、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查獲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時,同年度未分配盈餘之稅後純益,未一併申報。
四、結算申報類:營利事業應申報所得基本稅額卻漏未申報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倘一時不察致有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201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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